退換貨政策

購買商品前請先詳細閱讀以下事項,訂單成立後視同已知悉並同意下述內容,若對商品有疑問,也歡迎在購買前提出,購買前詳盡地溝通,可省下退款/換貨所耗費的心力、金錢與時間。感謝您的配合!

一、退貨:

(一)  定義:

所謂「退貨」,係指交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致賣方負擔返還價金之義務;買方則負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

(二)  七日鑑賞期:

  1.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規定,所稱「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復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
  2. 準此,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享有七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例如運費等。惟為表示慎重及存證之必要,及衡平雙方權利義務,請務必於七日鑑賞期內來電或來信與我們聯繫退貨事宜,並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為解除權行使的方法,不可僅以口頭通知的方式來解除契約。
  3. 例外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及同法第3條之規定,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8)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三)  七日鑑賞期間之計算:
 
  1. 有關期間之起算,依照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又依民法第122條規定,如果應為意思表示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應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因此,通訊交易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其七日期間之起算應自契約成立,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之第二天開始起算(如您的收件地址有管理員代收,則以代收之第二天開始起算,故煩請留意送件通知)。
  2. 準此,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之規定,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契約,其書面通知的發出或是商品的交運,應在所定的七日期間內為之,始可進行退貨,否則其解除契約的權利,因為七日猶豫期間的經過而消滅。舉例而言:消費者在2023年04月21日於購物網站下單,2023年04月22日收到商品,猶豫期間應從2023年04月23日起算,算至第7天為2023年04月30日,但因2023年04月30日正好為週日,所以末日順延至2018年04月30日,亦即消費者最遲應於2023年04月30日提出解約之書面或商品的交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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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退貨申請說明:
 
  1. 由於鑑賞期並非試用期,因此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應保持退回之商品於全新且完整包裝之狀態,請勿缺漏任何配件、贈品、原廠包裝、吊牌、附隨文件或自行拆解商品,除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而可進行退貨以外,如非因檢查商品之必要,或係因歸責於消費者自己之事由,而對所收受之商品有髒汙毀損、滅失或變更的情形,原則上其契約解除權歸於消滅,恕無法接受退貨。舉例而言:商品僅限於室內開啟鑑賞,室外使用後則不可退貨。
  2. 另外,當消費者具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之情事時,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之規定,仍應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而無法主張無條件的解除契約。
(五)  退款事宜:
退款方式可由消費者自行選擇採取退還貨款匯入消費者帳戶中抑或是將貨款轉為購物金之方式,而退款金額一律為商品金額加上運費,付款時的手續費不涵蓋在退款金額內。
 
二、換貨:
 
(一)  定義:
所謂「換貨」,係指因商品瑕疵或商品寄送錯誤,消費者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的情形。
 
(二)  瑕疵之認定:
1. 瑕疵之定義:大片髒汙、破損、嚴重影響商品使用或外觀狀況者。
2. 不符合瑕疵之定義:些許線頭、輕微脫線、0.5cm內污漬、尺寸2~3cm誤差、螢幕色差、材質味道等。
 
(三)  換貨申請說明:
非常抱歉,出貨之前我們都會一一進行品質管控,若您收到商品後仍發現有瑕疵或是錯誤的商品,請保持商品及包裝完整,勿缺漏任何配件、贈品、原廠包裝、吊牌、附隨文件或自行拆解商品,並於七日鑑賞期內與我們電話聯繫,我們將為您安排後續的處理方式。
 
(四)  換貨原則
換貨運費由賣場負擔,運費會附在更換後的包裹裡面,換貨商品除遇商品缺貨或斷貨可選擇是否更換其他商品之外,原則上僅能選擇同款式同顏色之原購物商品,不接受另外挑選其他商品。
 
三、退換貨流程須知:

  • 依消保法規定,保養品、彩妝品、化妝品因個人衛生顧慮,商品一經拆封後,不適用七天鑑賞(猶豫)期,拆封即無法退換貨。

1.瑕疵品換貨

請於收貨後立即拆箱檢查,若您收到的商品有破損、液體外漏或商品數量品項不符的情況,務必於2日內與客服聯繫,我們將為您辦理換貨事宜。

(如遇週末或連續假日,撥打客服電話無人接聽時,可改以email或line與我們聯繫說明情況。若收貨後超過2日才聯繫換貨事宜,恕不接受換貨,懇請理解。)

 

2.鑑賞(猶豫)期退貨

⚠鑑賞(猶豫)期不是試用期,並非提供您試用該產品,因此,請確認不會退貨再拆封或使用避免影響退貨權益。⚠

當您收到購買商品後,在商品沒有拆封的全新情況下,您有七天的商品鑑賞(猶豫)期。

若您要辦理退貨,請先確認該筆訂單在鑑賞(猶豫)期內且欲退貨商品完整未拆封。退貨前須與客服聯繫,客服人員確認退貨原因合理後方能辦理退貨事宜。


收到通知後,
1)全退訂單-將退貨商品放回原出貨箱裝妥,若有實體發票請連同一併寄回(發票遺失恕無法受理);
2)部分退貨-將寄【退貨申請書(折讓單)】至您註冊會員時所登記的信箱,請您印出折讓單並填妥後將折讓單連同退回貨件一同寄出。

*關於退回貨件,請將退貨商品放回原來使用的外箱並用氣泡袋保護好商品,封裝完後自行寄回(與客服聯繫取得退貨通路與退貨編碼)。請於3日內寄出,退貨編碼逾期將不再提供。內容物缺件(例如:實體發票、【退貨申請書(折讓單)】。)或商品污損(商品已有嚴重髒污或破損)均不接受退貨。(商品外盒污損每盒須酌收150元整新費。)

再次強調,您所退回的貨件,必須保持所有商品、贈品、附件、包裝及所有隨附文件、資料,即出貨給您時商品的完整性。若有實體發票,請將實體發票及簽署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一併寄回。務必使用箱子妥善包裝,切勿使用郵局便利袋或信封袋等,會使商品受損之包材,否則,將拒絕接受您的退貨退款要求。

※另外,該筆訂單實付金額因退貨而低於免運門檻,將於退款金額中扣除90元物流處理費。

※同年度申請2次「非我方產品瑕疵或過錯」的退貨要求,避免造成運費及作業成本增加,將停用會員資格。

※海外會員不適用鑑賞(猶豫)期退貨機制,因海關限制海外地區無法將商品寄回台灣,恕售出後無退貨服務。還請海外會員自行評估商品需求及適用性,避免造成損失。

※部分於商品頁面標示無法退換貨之品項,則不適用退換貨機制。

3.單筆訂單僅限辦理一次退貨

若您要退貨,請集中一次辦理,不接受同筆訂單辦理兩次以上退貨。

4.紅利點數使用即不退還

紅利點數一經使用恕無法退還。無論是否收到商品、是否要辦理退貨,只要訂單狀態顯示為"出貨中",紅利均無法退還。因此,建議紅利點數使用於已購買過且適用之商品以免損失。

5.若因個人因素造成過多退貨次數或品項,為維護雙方權益及避免過多的資源浪費,將視情況拒絕接受訂購。

6.訂單進入退貨程序後,經會計部門所計算之該筆訂單最後總消費額,恕不列入加價購、滿額贈優惠範圍。

7.退貨退款

完成退貨手續後,收到您的退回貨件並確認內容無誤後,將在10個工作天內完成退款。

※信用卡付款者,將退刷至您原來使用的信用卡帳戶。由於每家銀行作業時間不同,若您的結帳日介於此期間,以至於退款金額來不及在當月標示出來,則此筆退款將顯示在您下個月的帳目當中,請您安心。